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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泰法“执”为您丨泰州法院执行典型案例(依法惩治失信行为)

2023泰法“执”为您丨泰州法院执行典型案例(依法惩治失信行为)

    时间: 2024-01-20 13:41:06 |   作者: 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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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全市法院在市委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生动实践“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要求,依法能动执行,高效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以高质量执行助力泰州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一批政治站位高、服务大局优、为民举措实、执行作风好、社会效果佳的案例,现陆续予以发布。

  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023年,泰州法院充分的发挥执行职能,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依法突出执行的强制性,持续加大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等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推动营造良好外部执行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孙某某诉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医药高新区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孙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06537.23 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自行履行义务,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医药高新区法院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并冻结刘某某领取工资的银行存款账户。刘某某在得知其工资账户被冻结后,为逃避履行赔偿义务,以申请变更工资账户的方式,先后转移工资122601.02元,除偿还正当债务45000元外,余款用于出借给他人、打麻将及其他消费。

  医药高新区法院通过调取刘某某名下工资账户交易明细,固定其擅自转移工资的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高港法院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执行。本案中,刘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法院冻结其工资账户后,为逃避履行义务,以更换工资卡的方式多次转移其工资收入,并用于出借他人、打麻将及其他消费,属于典型的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损害了司法权威,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1年5月,徐某诉戴某、姚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靖江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民事调解书明确:戴某、姚某、某公司归还徐某借款本息合计120000元,自2021年6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徐某4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因三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徐某向靖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靖江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戴某实际控制的某公司10台机床设备。为保障公司制作经营,经戴某申请,靖江法院同意其能够顺利使用设备,但明确告知其不得转移、出售被查封财产。此后,戴某于次年3月擅自出售其中6台设备,在被发现后仍谎称不知下落,拒不交出。靖江法院经研判将戴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出售设备的犯罪事实。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6台设备价值计36500元。审查起诉阶段,戴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以其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靖江法院提起公诉。戴某认识到错误,主动向亲友筹集了36500元交至靖江法院,退出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违法来得到的。靖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但系自首且已经退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所得,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人民法院对特定财产进行查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未经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予以处置。本案中,靖江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允许被执行人接着使用被查封的设备,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被告人戴某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不仅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有违诚信,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马某诉朱某债务纠纷一案,泰兴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朱某于同年7月30日前偿还51000元。因朱某未履行上述义务,马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泰兴法院于2022年8月作出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某名下的汽车,并书面通知其限期将车辆送交法院处置。11月,泰兴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扣押朱某名下车辆,并向其制发《责令移交财产通知书》。此后,朱某未按通知时间送交车辆。经多次催促未果,泰兴法院将朱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朱某对上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供认不讳,但直至提起公诉前仍拒不送交被扣押车辆。朱某除涉嫌拒执犯罪外,还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至2022年间共向他人吸收资金1174余万元,归还736余万元,造成损失438余万元。

  归案后,朱某承认所有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泰兴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数罪并罚。综合上述情节,泰兴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朱某退出人民币四百三十八万余元,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

  机动车辆属于常见的责任财产,但因其移动性导致执行查控难度较大,实际执行效果不佳。本案中,被执行人朱某在收到法院扣押裁定、移交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以不作为、拖延方式拒不送交被扣押车辆,致使该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同时,朱某还向不特定公众吸取资金,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姜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海陵法院于2022年12月判决张某给付姜某220万余元,其中包含张某应给付的车辆折价款90000元、保险单现金价值折价款24015元。因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姜某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海陵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其仍明确说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仅执行到位1万余元,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将其名下车辆、保险单权益无偿转让给案外人。海陵法院遂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关情况,承认相关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过程中,张某主动退出了部分执行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海陵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张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并将判决书中明确的车辆、保单权益转让给他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明显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7月12日,某机械公司诉某不锈钢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姜堰法院判决不锈钢公司给付机械公司货款941191.6元及相应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机械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姜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姜堰法院依法向王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经调查发现,王某从他人处购得“某紧固件公司”并由其实际控制、经营,并安排谭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营业收入则主要是通过谭某某的个人账户收取。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王某通过谭某某的银行账户收款并将其中30万元用于偿还生效判决确定以外的其他债务。姜堰法院将王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个人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以他人名义开设公司并将所隐匿的收益用于偿还未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某油品公司诉某化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化纤公司向油品公司支付1684508元。因化纤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油品公司于2022年5月向靖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靖江法院查控发现,化纤公司名下仅有一辆小型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且该公司也已不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油品公司向靖江法院提供线索,称化纤公司注册地已更换门牌并实际经营,而现经营者系向化纤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某租赁了该处厂房,且已经支付了当年租金。执行人员现场核实后发现,化纤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某分别收取了厂房租金70万元及厂房出售意向金47万元,均借用他人银行卡走账,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公司拖欠的其他债务。靖江法院执行局经研判后将化纤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孙某涉嫌犯罪额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化纤公司、孙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3年2月8日,孙某足额支付了全部欠款,取得了油品公司谅解。靖江法院经审理认定,化纤公司、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化纤公司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判处被告单位化纤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罚金五千元。

  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并按照实际申报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化纤公司未主动申报财产,反而隐瞒利用他人银行卡收取租金收入的事实,并将收入用于清偿其他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依法构成拒执罪。该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主动清偿债务,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沈某某系某模具厂投资人。该模具厂因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处罚款59600 元。因模具厂逾期未缴纳罚款,医药高新区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环保部门申请执行的“对模具厂罚款人民币59600 元,加处罚款人民币59600 元”的申请内容。后因模具厂未履行上述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23年8月31日,执行法院查封模具厂的3台卧式冷室电脑精密压铸机、1 台振打式除尘器等设备,并告知沈某某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租赁被查封的设备。沈某某明知上述设备已被法院查封,仍将其中3台卧式冷室电脑精密压铸机(价值220000 元)予以拆除、转移,并向执行人员隐瞒设备去向,谎称已被其他债权人拖走。

  医药高新区法院将沈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沈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罚金6000元。沈某某当庭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不上诉,且当庭缴纳了罚金。

  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沈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不仅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其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姜某诉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港法院判决邱某返还姜某款项3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因邱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封邱某名下的江淮牌小型汽车,并通知其向法院交付车辆,告知不及时交付的法律后果。因邱某拒不履行车辆交付义务,高港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但邱某仍未交付车辆,亦未向缴纳罚款。高港法院遂将邱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邱某对上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供认不讳,但直至提起公诉前仍拒不履行送交被扣押车辆的义务。侦查中还发现,邱某在判决生效后,花费14000元购买摩托车1辆,并将银行卡内余额60000余元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邱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仅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的挑战。本案被执行人邱某所不仅未主动清偿债务,而是将款项用于高消费,甚至进行违法活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武某诉沈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法院判决沈某、陈某偿还武某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因两被告一直未按照生效裁判履行义务,武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兴化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及时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被执行人沈某因拒不执行法院裁决司法拘留,但其仍未将其实际控制并正常经营的某不锈钢制品公司的相关情况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在近2年的时间内,利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为他人加工生产钢锭,用加工费抵偿债务并以工资的形式获取了合计58.5万元的利润,而对于该利润款,沈某并未实际用于偿还其已明知的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兴化法院将上述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执行人沈某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但结合本案的情节,被告人明知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前提下,仍拒不申报财产并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多次攫取利益,所获利益又未用于偿还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性质情节严重,遂判决:被告人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依法及时申报财产、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中,沈某明知其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即便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其不仅拒不申报财产,还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从中获取利益,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唐某诉唐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医药高新区法院判决唐某在婚姻关系解除前每月给付唐某某抚养费600元。唐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唐某某多次分期向医药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发现,唐某利用其母胡某的微信、银行卡用于机械加工等生产经营及日常消费,往来资金高达几十万元;不申报财产,拒不向法院交付名下机动车,并将法院查封的机动车以四千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将其名下一台数控车床、一台立式加工中心以七万余元的价格抵给范某,用于偿还双方债务;在法院拟拍卖的商品房内墙壁上书写文字侮辱法院工作人员;在法官督促履行过程中辱骂法官;到期不缴纳人民法院对其处以的罚款。

  医药高新区法院将唐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唐某当庭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不上诉。

  唐某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申报财产,而是利用他人微信、银行卡用来生产经营及日常消费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未经法院准许私自出售名下财产且价款不交付执行法院处置,侮辱法院工作人员对抗强制执行行为。唐某的上述行为系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故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3泰法“执”为您丨泰州法院执行典型案例(依法惩治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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