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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br关于印发《赛罕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br关于印发《赛罕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

    时间: 2023-10-24 15:18:35 |   作者: 鼎博

产品详细

  经区政府2018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赛罕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为促进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如期达标,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结合我区目前大气环境的实际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为核心,着力解决以PM2.5、PM10和臭氧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改善人居环境,建设更具活力、更为美丽、更和谐的首善之区,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一)统筹协调、相互衔接。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重大战略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等有机衔接,与我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同时将攻坚计划的实施作为优化经济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二)综合评估、科学施治。重点针对影响我区空气质量达标的PM2.5、PM10和臭氧,分析其超标点位和超标时段,综合运用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值模拟、污染来源解析等技术方法,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制定达标措施,科学优化达标方案。

  (三)政府主导、分区负责。围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量化各项污染物的防治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地区和单位。

  按照《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的规定,我区在2018—2020年承担的大气环境责任目标有:

  力争在2020年,我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8%,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下降25%。

  按照全市的污染物减排目标,我区达到2020年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一定得完成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4.71%和16.69%。其中2018年底,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完成下降3%,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7年化肥厂生活区子站下降16.67%,二十九中子站下降8.33%。

  1.优化全区工业布局。提高产业集群化发展水平,把金桥开发区打造成为新的增长极。发挥大数据产业优势,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层次地融合,推动能源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向新增长领域发展。突出创新的战略支撑作用。严禁在建成区、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口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

  2.通过调整转型打造特色工业园区。城区周边不再布局有污染的工业项目,金桥开发园区重点发展智能型、高端型、服务型、绿色型产业。加快转型发展,尤其在硅产业方面,推动产业进一步延伸升级。

  3.提高新增产能质量。严把新增产能项目审批,严格落实重点行业许可准入条件。严禁新增低端落后产能,除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接转移的产能外,全区不予审批、或备案;除国家特殊规定,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燃煤自备电厂。在项目环评中建立“三线一单”约束机制,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

  4.鼓励发展优质产能。对于产品升级换代、工艺技术改造以及新兴起的产业项目给予全力支持,对于基本没环境影响或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简化环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

  5.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工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2016-2020年)》要求,到2020年底,对5家工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进行审核。

  完成时限:2018—2020年分别完成3家、1家、1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18年完成金水河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神舟硅业有限公司和天津中环单晶硅有限公司三家;2019年完成内蒙古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一家;2020年完成内蒙古牧泉源鑫饲料有限公司一家)。

  6.实施能源消费控制。增加天然气供应,提高非石化能源利用比重,到2020年,全区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较2015年下降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4%。

  7.加快清洁能源利用。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进气源工程和管网建设,新增天然气消费优先用于居民生活、天然气汽车和替代燃煤。实施电能替代燃煤工程,支持电能替代用户与各类发电企业组织电力交易,降低电能替代用电成本。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或低硫低灰兰炭型煤,实施一批示范工程。

  8.全面推广绿色建设。到2020年底前,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新建建筑能效提升20%。深入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制定推进方案,快速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9.根据市政府要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

  10.全面建立燃煤锅炉台账。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并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

  完成时限:2018年完成1家,2019年完成3家,到2020年完成剩余4家。

  12.实施燃煤采暖锅炉洁净化改造。建成区内所有燃煤锅炉禁止燃烧原煤,全部改用洗选煤,并定时进行煤质检验。

  完成时限:2018年6月30日前制定出实施方案;2018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

  13.严格执行锅炉报废制度。严防已淘汰锅炉重新流入市场。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供热锅炉房,原则上并入集中热网或改用天然气锅炉。

  14.持续推进棚户区征拆工作。按照《推进城中村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完成中心城区范围内剩余棚改项目,其中2020年底前完成4个城中村、棚户区征拆。

  15.继续推进居民散煤洁净炉具替换工作。在2017年替换改造的基础上,在远郊实施居民取暖炉具清洁化替换。

  16.按照《呼和浩特市2018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完成小餐饮、小洗浴、小诊所、小药店等756台炉具的洁净化改造。

  17.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对煤炭销售点要定时进行检查,在禁燃区内凡是销售普通煤炭的一律取缔。对城区近郊及各镇、街道设立的二级煤炭销售网点,要按照封闭储煤场的建设要求做规范,必须做到场房地面硬化、环保规范储煤、统一配送。要加大巡查力度,对煤炭专营市场中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经营不合格煤炭的经营户依法进行处罚。在进入城区的主要通道设置煤炭卡口,对运煤车辆实施24小时卡口检查,无通行证运煤车辆一律劝返。

  18.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2018年底前,完成工业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全面掌握排放企业清单及问题。2019年,根据排查出的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全方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控,明确无证排污和排放不达标企业最后整改时限,逾期一律依法关停。2020年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19.有效减少发酵企业蒸汽外排。各发酵企业制定全厂循环冷却水系统节水方案,减少水资源浪费,减轻蒸汽外排造成的能见度较低现象。

  20.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企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方案,减轻集中排放造成的污染,有铁路运输专用线的企业要最大限度减少汽车运输货物量。

  21.切实解决工业公司无组织排放问题。火电、建材、热力生产及供应等无组织排放重点企业均要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到2018年底前城区内以上行业物料堆场一定要进行全封闭,到2019年全区以上行业物料堆场一定要进行全封闭。

  22.深入开展疏堵保畅专项行动。全方面实施《呼和浩特市城区道路疏堵保畅三年(2018—2020年)行动计划》,提升城区道路通行效率。通过采取延长学校门口禁停区域、划定停车位等有效手段,重点缓解中心城区中小学门口接送车辆拥堵问题。推广应用专用校车,通过增加校车数量、优化线路等方式,提高校车使用率。

  23.建立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按时进行检查和抽查制度。按时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不少于加油站总数的50%,确保油气回收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24.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确保销售油品符合质量标准。

  25.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2018年6月30前完成主城区建筑工地工程机械环保信息调查,从2018年9月1日开始,禁止使用不符合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工程机械进入主城区作业。

  26.建立更新VOCs排放清单。所有排放VOCs的企业要结合原材料、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厘清本企业VOCs排放的点源和排放量。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补充完善VOCs源排放清单,到2019年底,建立起全区VOCs排放源清单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

  27.严格新建VOCs企业环境准入。新建项目涉及VOCs排放的,必须在环评文件中明确VOCs生产排污环节、治理措施和排放总量。

  28.推进干洗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辖区内干洗经营单位摸底调查,干洗经营单位应加快设备改造,到2020年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全部更换为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建立台账;2018年、2019年各完成30%;2020年完成剩余的40%。

  29.推进汽修行业VOCs治理。要求汽修底色漆一定要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必须置于喷烤漆房内。建成区范围内所有4S店和涉及喷漆、烤漆的汽修店完成VOCs治理设施升级和改造。

  30.开展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利用低挥发性油墨和胶粘剂、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印刷工艺、深化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实现VOCs排放明显降低。

  完成时限:2018年建成区内所有包装行业完成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2020年全区所有包装行业实现使用低挥发性油墨和胶粘剂、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印刷工艺,完成末端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

  31.深化餐饮行业VOCs综合治理。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所有产生油烟的行业,都必须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来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维护保养4次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对餐饮示范街内企业,推广使用静电法、洗涤法、过滤法等处理设备。每季度对餐饮企业组织一次第三方监测工作,对油烟进化设施未装、不用、处理不达标的单位予以严厉处罚。

  32.严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和规模以上土石方工程,开工前一定得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空气质量检测仪等装置并与管理部门平台联网。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进出道口的所有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严禁带泥上路。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堆放。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施工现场土方、爆破施工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采取湿法作业,鼓励安装喷雾或喷淋等降尘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施工现场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非冰冻期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装饰装修工程所需散装物料(白灰、粉煤灰等),必须密闭室内存放,使用时方采取降尘措施。已开工的工地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

  33.全面加强拆除作业扬尘整治。拆除作业时,在施工区域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作业时采用“湿法”作业,现场配备专业洒水、喷淋、喷雾设备,拆除过程中要洒水、喷淋、喷雾降尘,控制尘土飞扬,避免扬尘污染。实施爆破作业的,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或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拆除作业和垃圾清运,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堆放,严密覆盖,每天早晚分别洒水不少于1次。拆除施工完工后或暂不施工的现场做好覆盖工作,防止扬尘污染。所有拆迁工程和建筑工地在拆迁建筑物、构建物和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合理配备雾炮车,且不少于两部雾炮车进行抑尘作业,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一定要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要求能覆盖整个起尘源,保证整个作业过程尘土不扩散,不污染旁边的环境。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的泥土,采取密闭覆盖、固化、绿化等防尘措施,鼓励施工现场在道路、围墙、脚手架等部位安装自动喷淋或喷雾等降尘装置。

  34.着力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做好主次干道和小街巷的机械化清扫保洁,扩大清扫保洁范围,提升清扫保洁标准,增加道路洗扫机械化作业、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尤其是全市“八横八纵”等主要道路、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施工场地四周及重点区域道路,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不断的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力争到2020年,建成区机扫率达到90%以上。

  35.强化渣土、煤炭、灰渣等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控制。建立完善的渣土运输管理制度,严格车辆准入审查,对不符合出场技术规范和渣土清运规定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得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保证车辆有序管理、规范运营。采取驻场监督、日常巡查、联合执法、设站检查等方式对所有营运车辆进行全区域、全天候监管,发现超载、不密闭或密闭不严、乱倒建筑垃圾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发挥GPS定位系统功能优势,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实现“无超载、无遗撒、无乱倒”的目标。

  37.加强散煤销售、储运场所扬尘管控。实施大型煤炭物流园区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对储煤场进行全封闭改造,并在园区出入口增设车辆冲洗装置,加大洒水频次,有实际效果的减少扬尘污染。取缔非法煤炭销售场所。

  38.开展城市降尘量监测,实行降尘考核。布设城市降尘监测点位,实施城市降尘监测。

  39.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建立完善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镇、街道、村、居委会秸秆禁烧责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程,安排一定数额的秸秆资源化利用或收储专项补助资金。对秸秆焚烧情况较严重的地区,2018年至少引入1家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或成立1家秸秆收储农业合作社,到2020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5%。

  完成时限:2018—2019年(2018年达成目标量不少于70%,2019年全部完成)

  41.加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控。建成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组织制定实施建成区烟花爆竹禁放严控方案,2018年,实现炮种更换,鼓励市民使用“电子炮”。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42.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按照《呼和浩特市赛罕区2018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围绕“精细化组织、精细化整治、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效果”的工作要求,重点对腾飞南路、第二十九中学、炼油厂小区等周边区域,开展园林绿化、停车泊位建设、卫生死角整治、垃圾清运整治、堵点治理、垃圾禁烧、城市防尘整治、燃煤清洁化等方面的整治。同时,按照《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督导区域分工方案》的要求,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整治到位。

  43.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实施大气污染源专项调查,建立全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逐步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单长效管理机制,动态更新排放清单。

  44.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配合做好建成区的内网格监测点布设,实现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精确溯源分析。

  45.完善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有效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VOCs重点监管企业逐步推进末端处理装置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实现数据联网。建立全市VOCs及异味监控平台。

  46.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平台。完成环保与气象空气质量预警会商网络站点平台的后续建设工作。建立预警会商机制,每年举办两期业务培训和“跟班互学”式实训,逐步的提升我区空气预警能力。

  47.提高科技监控水平。充分的利用智慧城市建设成果,积极地推进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摄像头监控数据相互连通,信息共享,建立科技监控网格化,搭建全时段、全方位环境监控平台。开展无人机航拍取证工作,对全区范围内企业、施工工地、秸秆焚烧、道路扬尘等污染空气的行为进行航拍取证。

  48.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修编应急预案。

  49.完善应急监督管理体系。重点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制定“一企一策”应急工作方案,每年组织并且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确保预案启动迅速、响应及时、效果明显。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管和督查,对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部门和地区,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

  50.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建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长期合作关系。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以市属国有企业为依托,逐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我区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区大气污染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各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攻坚工作稳步有效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全面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协调落实和统筹推进。

  (二)严格目标考核。对本方案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严格的年度考核,并将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区和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及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地区,按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加强监督检查。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对方案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调度,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督查,调度和检查结果要向全区通报。

  (四)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和领导重点批示的环境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及时公开,确保各类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查处。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停产整治、移送移交公安等多种措施,快、准、狠打出组合拳,树立法律权威,形成较为强大震慑。对偷排偷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等恶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的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面向社会普及大气污染行动攻坚计划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进展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大气环境问题,引导鼓励公众开展舆论监督,自觉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定期举办全区性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宣讲、公益赛事等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告。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异味排放企业、公共市政设施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鼓励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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